商標異議答辯業務介紹
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
其目的在于監督商標局公正、公開地進行商標確權。利益相關人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有不同意見的,
可以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異議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商標異議答辯應準備的資料
1、商標異議答辯申請書;
2、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有關證據材料;
3、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復印件;
4、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5、商標異議答辯代理委托書。
商標異議答辯注意事項
1、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后,經過形式審查后,符合受理條件的開具《受理通知書》。
2、異議人只能對登載在《商標公告》上經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
3、異議人只能在異議期限內對經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期為3個月,
自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計算,至注冊公告的前一天。
4、異議人提出的異議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有相應的證據支持。證據在提出異議
申請時不能提交的,應當在異議申請書中聲明,并應自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證據(可在3個月內郵寄補交)。
5、異議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順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6、商標異議答辯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對異議補正及證據提交的要求和時限同樣適用于答辯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