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續展
商標續展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在商標注冊有效期屆滿一年后的一段時間內,依法辦理一定的手續,延長其注冊商標有效期的制度。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前期準備——提交申請書件——商標續展規費
1、《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
2、 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 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書》,直接在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4、 注冊證復印件;
5、 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或代理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1、直接辦理的,在商標注冊大廳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請。
2、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由該商標代理機構將商標續展申請書件送達商標局。
每件續展注冊申請需繳納規費1000元。
如果是在寬展期內提交續展注冊申請的,還需繳納500元的延遲費。
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規費。